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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聘任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5-11-04 10:57:00 作者:

校发〔201513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聘任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15710日第9期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认定及职务聘任工作,形成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和激励机制,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指教育部批准我校设置的硕士研究生专业点所招收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导师。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是学校对导师在某一学科学术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的认定。

导师应热爱教育事业,投身学校发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人事关系的教师。对于我校外聘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和管理,适用《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我校与其他教学、研究机构联合举办的、以其他机构名义招收和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我校实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和导师职务聘任适当分离的原则。

校学位评定委员负责对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可获得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院系负责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的聘任工作,并应制定聘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制度规范,报校研究生处备案。

各研究生培养院系可根据年度研究生招收录取数量、专业点研究方向设置、研究生导师数量、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分工需要,以及学生与导师之间双向选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聘任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承担相关年度的导师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院系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本院系该年度导师的聘任决定报校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条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中,所有符合条件者均可自愿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报人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能较好地履行导师职责。

(二)教学和研究的重点与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硕士学位专业(方向)相符或紧密相关。

(三)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近3年内有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与指导专业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1957年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研究生学历,退休前能完成指导一届研究生的工作任务。

具有博士学位且学术科研能力突出的讲师,或者距离退休日期不足3年但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科带头人,可不受上述职称及年龄限制,破格申报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申报及审核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符合上述条件者本人填写《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报表》(见附件)。

(二)由所申请专业所在研究生培养院系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条件及专业发展规模等因素进行初审,初审名单报校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根据硕士研究生专业设置、导师任职条件,会同人事、科研等部门对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复审名单进行评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四分之三(含)以上委员出席,评审结果方有效。申报者获出席评审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取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申报者本人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审表决其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时须回避。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带1名研究生,每年的工作量计算为36课时。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及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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