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5〕14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本办法经2015年7月10日第9期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校外教学科研力量和联合培养单位高水平人才的学科指导作用,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本着“按需聘任、质量为要、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负责对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可获得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各研究生培养院系负责对具有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的聘任工作,并比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聘任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开展相关聘任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院系聘任校外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总数,不超过本院系专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总数的20%。
第三条 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报人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研究生教育工作,学风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承担指导我校研究生的正常培养工作。
(二)校外学术型硕士导师应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校外专业型硕士导师应具有专业所要求的技术专长、技术职称,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第四条 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申报及审议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研究生培养院系于每学年5~6月根据需要组织相关申报人员填写相关聘任材料。聘任材料包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评审表(外聘学术型)》(见附件一)或《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评审表(外聘专业型)》(见附件二),以及评审表中所涉及的相关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二)上述材料经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初审,研究生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即获得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按本规定办理资格申报。但对于正在承担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任务的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其导师资格有效期届满期限以其所指导的全部硕士研究生毕业为准。
第五条 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一经聘任,即与我校发生合作关系,无特殊情况外聘硕士生导师不得单方面终止与我校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院系应对外聘硕士生导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考察和管理,并对是否继续聘任或解聘,于每年6月底前向研究生处提出意见。校研究生处负责监督及备案。
第七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研究生培养院系应予以提示、警告,直至向研究生处提出解聘意见,解聘意见须有真实客观的依据和正当理由。
研究生处收到研究生培养院系提出的解聘意见后,应会同人事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培养院系告知其解除聘任。
第八条 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待遇,比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聘任管理办法》(校发〔2015〕13号)中的相应规定办理。
各研究生培养院系计算工作量并汇总至人事处,并按学校相应规定发放劳酬。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报表(校外学术型)
2.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报表(校外专业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