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5〕18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本办法经2015年7月10日第9期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遵守宪法、法律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规章制度,要培养自己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了解学科前沿,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经研究生处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并准予注册者,取得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校卫生院诊断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取得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籍后,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返校,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提交研究生证,然后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各院、系在开学后3天内将报到的研究生所提交的研究生证统一提交到研究生处并集中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所在院、系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期注册,逾期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研究生处、所在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需请事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需有校卫生院证明。连续事假不得超过2周,连续病假不得超过4周。事假1周以内、病假2周以内由所在院、系审批;事假1周以上、病假2周以上需经研究生处审批。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不参加研究生处及其所在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累计达到两次,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由其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旷课的研究生,由所在院、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不论何种原因缺课(含病事假),累计达到该课程在该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含本数),或旷课四小节以上的(含本数),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考查)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要求结婚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连续病假超过4周),经校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连续事假超过2周者,应申请休学。
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或由导师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告,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1学年。
第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及奖、助学金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持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复查合格,准予复学。
复学研究生视具体情况返回原年级学习或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研究生处处长批准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提出,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处处长复核后,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导师、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处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四)经过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在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因旷课被取消考试(考查)资格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对于本人申请退学者,申请人的退学申请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研究生处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1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上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计划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处复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其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年限缴纳相应学费。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除法律(非法学)硕士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两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处复核,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以1学年为限。在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计划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延长时间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包括学费在内的相关培养费用,期间的住宿、生活及医疗费用等自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或在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择业或推荐就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努力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不得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通过设置“三助(助学、助研、助管)”岗位的形式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与教学、科研及学校行政管理事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津贴。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图书阅览、食堂就餐等有关规定,努力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评选、审批,予以奖励和表扬。其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具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定向就业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的管理,除定向就业或委托培养协议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院字〔2005〕30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