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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考点发布研考诚信教育公告

发表日期:2019-01-15 16:12:00 作者:

 

 

发表日期:2018-12-19 10:36 作者:研究生部 编辑:王娟 出处:新闻中心

   

新闻中心讯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2日至23日举行,近日,我校考点发布了考试诚信教育公告。公告全文如下: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考点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教育公告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8年12月22日至12月23日进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作为考点和招生单位,现将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教育内容公告如下:

诚信是个人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严谨为学、诚信迎考”是每位考生应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均已正式实施,对考试作弊等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其中《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增加了四款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以上行为对应的三项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此外,修正案还加大了对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使用伪造身份证件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第八十一条规定,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2018年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也就是说,考试招生舞弊行为人除了会受到刑法和教育法的处理,如果舞弊行为人为党员的,还将受到党纪的惩处。

综上,全体考生应牢牢树立“作弊已入刑、违法毁一生”的理念,勤于自省,认真备考,努力提升自身实力,切勿投机取巧。

最后,祝各位考生“以实力绽放自我,用诚信构筑人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8年12月

(研究生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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